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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份有关苹果iphone密码问题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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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3 18:0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上诉人:xxx,男。
被上诉人: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东一办公楼二十层2,4,5,6室。统一机构代码证:911100006684048308。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Michael Joseph Boyd Jr),职务为董事长。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京0101民初15906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错误,下面将逐一阐述。
被告一审辩称,原告没有证明在使用中出现手机硬件质量问题。而事实是原告强调的是涉案手机存在软件质量问题,是软件设计的缺陷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
被告还辩称,原告所述输入开机密码开机的问题,应是原告输入的密码与当时设置的密码不一致所导致,与被告无关。而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原输入的密码是什么及与原设置密码不一致。
被告还以官方网站的所谓提示作为免责事由,而其举出的各项免责事由均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撇清了销售者的责任,不论是依据《民法典》还是民法的公平原则,均应属于无效条款,不为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对原告无约束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所述使用设定的密码而无法打开手机,未能证明其手机内存储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短信、通话记录的内容。而涉案手机由被告苹果公司设计生产制造,具有绝对的强势和技术能力,涉案手机就在原告手中,当庭提出展示,审判员认为没有必要。并且,手机被锁定事发突然,按照正常的行为来看,事发前不可能实现想到留存证据来起诉苹果公司,事发后又没有能力解锁取证,故法庭以此来要求原告举证实属强人所难。相反,被告是完全有能力解锁被锁手机,正常恢复使用的,其在官网上已明示过。原告也在补充证据里列举了:被告有一个“Transparency Report”的专门网址,报告了提供有关提供给政府信息请求的提供情况。参见:https://www.apple.com/legal/transparency/tw.html,法院不应因为其是反华网站就选择性无视,而更应主动审查。(网页截图附后)
一审法院还认为原告作为手机使用者应当自行对数据备份。原告认为,一审法院这里忽视了一个备份的时间频度问题,以及并未设身处地考虑原告当时的情况。原告已描述清楚,并在法庭上做了陈述,手机被锁是突然的、毫无征兆的,即便备份,只要不是实时备份都会存在丢失的损失。原告反复强调的iCloud备份属于捆绑销售行为,该所谓服务不被原告认可,该行为亦不为中国法律所支持。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作为消费者已经尽力在举证,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应举的一些证据,原告实属无法举证,而被告是有能力举却依仗绝对优势地位践踏着中国消费者的权益,践踏着中国的法律。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生命线,希望法院能秉公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也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治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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